近些年,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步伐日益加快,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对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将正式实施;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实行注册制的证券上市交易;2020年8月24日,中国在创业板存量资本市场中试点注册制;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在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定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2022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稳增长作为2022年基调,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明确部署。
中国资本市场日渐成熟,实行注册制股票的发行选择权交给了市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也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降低了融资成本,资本市场配置效率将会得到大幅提升;注册制改革会促进上市企业的优胜劣汰,真正有价值的企业才能长期留在市场上;注册制下资本市场的各方参与者将各司其职,监管机构也将回归本源,更精准地审核企业披露的信息,进一步优化自身的职能定位。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即降低上市门槛;同时配套有中介机构即券商对预备上市公司的考查,及时对作弊中介商加强处罚;并配套有降低退市门槛的规则。
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在发行上市标准上具备多元包容性,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及时获得资金支持,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的概率,维持新经济企业和创新资本形成的规模与活力,为新经济的形成、成长、壮大提供发展新动能。
注册制背景下,券商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职责,在信息披露机制、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中介责任机制方面,对投行业务的研究定价能力、承销组织能力、机构销售能力、业务协同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券商的承销职能随着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被大幅强化,吸引足够多的投资者参与认购并保证发行成功是主承销商的基本职责。在承销组织过程中,券商还应当发挥发行人、投资者、其他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平衡作用,在保障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做好信息传递、价格发现、综合服务等承销组织工作。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从行业格局来看,头部集中趋势将更加明显,龙头券商在获取客户资源能力、研究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均有优势;从服务方向来看,将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型,注册制促进投行从打价格战的通道中介转型为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发行审核侧重强化信息披露,由市场投资者来对公司投资价值做出判断;从业务模式来看,构建以“客户为中心”模式,提升潜在客户挖掘、客户网络覆盖、优质客户培育等方面能力,明晰客户选择和细分战略,挖掘客户多元化综合金融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综上所述,注册制改革是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将迎来新的蜕变,焕发新的活力与生机,中国资本市场即将进入全面注册制时代。